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580号
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866825032,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新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114787,住所地*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D(2-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予以立案。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苏州安瑞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