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建设东路**(909)。
法定代表人:站洪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管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会,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漠河县。
申请执行人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沈仲调字第19207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偿还本金2577364.79元及利息。仲裁费46895元由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相关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并未按照要求及时的履行相关的义务,亦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信息,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金融等理财产品。
本院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经营活动。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表示自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陈述说明、金融机构查询资料、执行决定书以及相关的查证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早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益。本案中,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沈仲调字第1920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各种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是本院穷尽各种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等措施,因本案已经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执15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阳供销彩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长  王大鹏
执行员  蒋宝昌
执行员  李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