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166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
被告:***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1958938N。
法定代表人:郭守坤。
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FFR9M。
被告:**。
***与***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联系电话未能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4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