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9831号
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战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臻、赵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建兵
书记员代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