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36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材料不能体现被告系债务人,起诉应予驳回。原告有权在具备条件能够确定债务人时另行起诉妥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54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