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7997号
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7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1号(909)。
法定代表人:才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聚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品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格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