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1506号之二
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8473481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1204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08元,由被告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因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未发现被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信息。
3.2020年7月15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10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将被执行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执行人员委托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应收诉讼费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