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206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8473481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士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昆山市吴淞江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06629H,住所地张浦镇新吴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吴淞江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 巍
人民陪审员 朱 慧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凡青
书 记 员 汤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