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德兵,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第三人: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8473481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士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孙德兵、盐城泰宏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徐仕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