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村民委员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3民初2426号
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东出口(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7925765A。
法定代表人:王淑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月。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403K05584231R。
法定代表人:刘凤海,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村民委员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明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枢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