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内环北路东出口(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47925765A。
法定代表人:王淑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0403K05584231R。
法定代表人:刘凤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英,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兴隆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隆坡村委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嘉峰公司搬离养殖场是否因国家政策调整,养殖场所在地点是否在限养区域及环保部门未出具环评文件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舒广
审判员 武学良
审判员 莲 荣
二○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孙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