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2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第二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衣才,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富,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该校总务处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如意家园38栋5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欣,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淑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负责人:姚景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翔,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项目办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负责人:曹智勇,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宇、杨沂萱,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煤业高级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芝,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胡平,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校副校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元宝山区二中)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嘉峰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峰公司)及原审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元宝山区教育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元宝山区政府)、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煤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平煤高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即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应用,程序上应符合上述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第二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润涓
审判员 麻秋野
审判员 张淑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