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荆某、孙某1等与王某、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初字第4769号
原告荆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孙某1,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孙某2,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张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锦西路西1幢。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孙某1、***飞、***被告王某、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荆某、孙某1、***飞、张某自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退还原告荆某、孙某1、***飞、张某879元。
审判长***
审判员王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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