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02民初744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序,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赵向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项目部、赵向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免予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丽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