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44号
申请人:辽宁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方家镇李影村6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锦山路西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蒙商银行赤峰团结支行账号6102********内存款858687.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赤峰亚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商银行赤峰团结支行账号6102********内存款,冻结金额限定在858687.18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4814元,由辽宁北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