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易兴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51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常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慧鹏
书 记 员 尹 倩
书 记 员 尹 倩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