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92执5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郑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具(2018)鲁139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郑学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郑学礼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波
书记员  张秀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