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1874号
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XXX。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盘恒5号景观小区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94931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纳日松镇勿图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9715***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581097XXX。
法定代表人:侯增福,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威泰家园19幢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725785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南盘恒5号景观小区煤炭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41***2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万元财产,并由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点石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天中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