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302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世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捷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内0302执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蒋宏儒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