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349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世春,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
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伟军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中央大道以西纬十六路以北拐角处。
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应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