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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龍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内0302执1960号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劲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海市龍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乌海市龍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书记员 王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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