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乌海市新联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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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02民初3764号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体户,住乌海市。委托代理人**有,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退休工人。被告乌海市新联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旧矿四中对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被告乌海市新联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新联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樊敏二Ο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