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922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告王占省,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左子兰,女,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国税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张生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省、左子兰、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王占省、左子兰、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星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