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863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告吴志飞,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剑英,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生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飞、马剑英、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吴志飞、马剑英、乌审旗天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 荣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聂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