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62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开封路236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珊珊,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石***13号106房。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