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62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开封路236弄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珊珊,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石***13号106房。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