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查封期限2023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丛 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