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11民初1964号
原告文家鹏,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文家鹏、湖南昊宇鹏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华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