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73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农贸市场30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701-703、705-71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嘉兴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旻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