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民初216号
原告:麟游县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九成宫镇普润街设计院2楼201室。4501组织机构代码91610329MA6X90B901。
法定代表人李朋春,该公司董事。
被告:宝鸡市地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麟游县酒房镇大庄村菜籽山组,组织机构代码91610329MA6XE62030。
法定代表人霍亚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麟游县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地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麟游县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麟游县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24元,减半收取17012元,由原告麟游县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剌世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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