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丽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陕文,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卫平,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525元退还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闻 宁
审 判 员 王有林
代理审判员 苏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