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亚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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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俞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亚光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加建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亚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宁亚光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748元退还上诉人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