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天兴,男,汉族,1946年6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人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从天兴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郸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从天兴于2020年4月14日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并称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上诉人***的二审诉讼费缓交至二审判决前。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