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亿星紫荆城。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起诉申请书,理由是:关于许小捞诉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商水县人民政府对涉案火灾事故成立了专案小组并进入调查,调查结果至今未出,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何山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