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3民初5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17299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辉(实习),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41272319920606597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80565851。
法定代表人:宋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远,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116007538878300。
法定代表人:赵广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19991024964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治毅,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沈丘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现东,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平顶山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李现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108712.8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利息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7日,原告经人介绍挂靠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平路加气站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元月9日竣工验收。经审计,总价款1964233.5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108712.83元至今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追根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下欠原告工程款90万元属实,同意分期偿还欠款及诉讼费等费用共计92万元,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李现东辩称,同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意见,愿意与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或代理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现东于2020年5月13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工程款320000元,余款48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
二、如果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现东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约定,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现东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原告***可就未履行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四、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现东、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本次纠纷其它概无纠缠;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自强
审判员 付天林
审判员 张天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