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20)豫1623民初53号
原告***,男,地址:河南省商水县,、。
诉讼代理人***,律师。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266号,联系方式:13526759873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联系方式:18639485825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
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现东,男,47岁,1972年9月8日,地址:平顶山,联系方式:17730823456
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案号]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XXX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天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