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02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紫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78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保证人:**,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8号5楼2门5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21030381X。
保证人:***,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九如东路6号3号楼7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3042600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1602民初62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已代替被执行人缴纳全部执行款,现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名下股权、房屋、车辆、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闫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