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从天兴、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6年6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人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郸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4日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并称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上诉人***的二审诉讼费缓交至二审判决前。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