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简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胡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横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7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新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