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保利大厦第一期办公楼1129号。
法定代表人简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清泉,男,1984年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舒孟平,女,1962年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陈旭(曾用名陈淑),女,1983年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黄革军,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清泉、舒孟平、陈旭、黄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21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清泉、舒孟平、陈旭、黄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清泉、舒孟平、陈旭、黄革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清泉、舒孟平、陈旭、黄革军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清泉、舒孟平、陈旭、黄革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9.2876万元,已执行到位36.0225万元,尚有173.265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学兵、张叶华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晋强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