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1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211执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