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372号
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
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沙坡头
区东园镇郭滩村。
法定代表人:孙守绩。
被申请人:孙守绩,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财产662231.37元,财产线索如下:
1、被申请人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卫市东园镇××村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卫字第**);
2、车牌号为宁E×××**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一台;
3、型号XZJ5334JQZ25K、车架号为LXGCPA331GA003582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
原告提供徐土国用(2005)第29194号,地号为02-03-03-015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卫市东园镇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房房权证卫字第**)
2、查封车牌号为宁E×××**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一台;
3、查封型号XZJ5334JQZ25K、车架号为LXGCPA331GA003582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
保全费3831元,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