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利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502执1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20)宁05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3913.9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在另案中向XXXX发送协助查控函,但尚未反馈结果。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及公司工商档案在另案[(2021)宁0502执4252号]中被查封、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502执1044号案件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治超 审判员苟飞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