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正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22财保1号
申请人: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伟,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沈刚,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正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陆振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正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黄河路支行账户××××××内7003522.43元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正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黄河路支行账户××××××内7003522.43元存款,期限为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苟志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