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04民初9426号
原告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宁0104民初94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2226410元。河北建设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洋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北建设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建设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64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小军
人民陪审员 胡翠霞
人民陪审员 李韶义
法官 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