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3380号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六,实际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南,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建国,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南,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若荣,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南,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与被告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被告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名称:编号ZYD-201803-00473-RZ《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出租人海翼公司,承租人龙洋公司。
三、融资租赁标的物:型号BG38旋挖钻机。
四、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4月17日。
五、融资租赁期限:36期。
六、融资金额:8512500元。
七、租金总额:10044749.88元。
八、租金支付约定:第1期2008年4月17日前支付,第2期至第35期自2018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第36期2021年3月17日前支付。
九、车辆验收及交付时间:2018年4月17日。
十、已支付款项:第1期至第35期租金及第36期部分租金,尚余60518.86元未付。
十一、车辆收回时间:未收回。
十二、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起始日期:应付租金之日的次日。
十三、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实际付款之日止。
十四、留购价:100元。
十五、合同其他主要条款:1.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条件同意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承租人无权减少或以任何理由减少抵销、拒付租金;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租金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可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2.合同第十六条第1点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视为根本违约。合同第十六条第2点约定,承租人发生第1点约定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等。
十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刘建国、王若荣,连带责任保证。
十七、其他事项:1.2019年5月22日,海翼公司向龙洋公司出具一份《告知函》,明确龙洋公司满足“①截至2019年5月15日未存在拖欠逾期租金和违约金,②自函件发出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前,未发生任何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情形”两个条件,海翼公司同意合同项下自2019年5月起至合同期满期间的剩余租金予以部分减免折让,折让金额为60518.86元。2.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对原告提供的违约金明细表中所载龙洋公司租金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没有异议,以及对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违约金抵充后,其截至2021年3月30日尚欠租金60518.86元、违约金15401.48元亦没有异议。根据该明细表所载,龙洋公司存在未如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情形,经款项折算冲抵,龙洋公司截至2021年3月30日尚欠租金60518.86元、违约金15401.48元。3.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4.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主张因国家税率调整,合同约定的税差归属未约定,海翼公司收取该税差没有依据,应返还龙洋公司。5.海翼公司因本支出诉讼保全费2078.0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十八、海翼公司的诉讼请求:1.龙洋公司立即向海翼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0518.86元和逾期违约金(计至2021年3月30日逾期违约金为15401.48元,之后违约金以60518.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刘建国、王若荣对龙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龙洋公司、刘建国、王若荣共同承担诉讼费9692.8元、诉讼保全费2078.0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争点分析
本院认为,海翼公司与龙洋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与刘建国、王若荣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一、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事实的认定
海翼公司主张及证据:海翼公司主张龙洋公司未如期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3月30日尚欠租金60518.86元、违约金15401.48元未付,龙洋公司未如期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为此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金明细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定及理由:(一)龙洋公司对海翼公司提供的违约金明细表中所载龙洋公司租金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没有异议。根据该明细表所载,龙洋公司未如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事实清楚。海翼公司为此请求龙洋公司向其支付截至2021年3月30日尚欠租金60518.86元、违约金15401.48元,并请求自2021年3月31日开始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八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龙洋公司辩称海翼公司应减免其租金60518.86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了《告知函》所约定减免租金的两个条件,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龙洋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三)龙洋公司辩称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并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不予调整。(四)关于龙洋公司辩称的国家税率调整问题,因合同未约定税差归属,不能成为龙洋公司拒付款的理由。至于该税差的争议,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
二、财产保全费用负担认定
海翼公司主张:龙洋公司应支付其因本支出诉讼保全费2078.0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并有相关的票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视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故海翼公司请求龙洋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2078.0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应予支持。
三、担保责任的认定
海翼公司主张:刘建国、王若荣应对龙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为此提供《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定及理由:刘建国、王若荣自愿为龙洋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对龙洋公司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518.86元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违约金为15401.48元,此后违约金自2021年3月31日始按日万分之八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2078.0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三、刘建国、王若荣对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宁夏龙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刘建国、王若荣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吴永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淑妍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