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6027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