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泉州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杏宅。
法定代表人:蔡金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码头路口海景假日酒店配套商店楼(店114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毕琼婷,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李萍,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徐文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与被告***、泉州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毕琼婷、毕承平、徐文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诉讼中,***以毕承平因病去世已于2017年1月18日注销户籍登记为由,申请变更其法定继承人李萍为本案被告。
***诉称,请求判令:1.***、金陵公司、中联公司、毕琼婷、李萍、徐文建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暂计175646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由***、金陵公司、中联公司、毕琼婷、李萍、徐文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9日,***与厦门恒运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恒运公司)及***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负责金威颐园刺桐苑工程施工事宜,具体按发包方提供的建施、结施图纸要求规范施工,价款约定为1#2#3#5#楼砖砌体外墙批灰工程按480元/m2计算,内容包括:砌体、内外墙粉刷、卫生间找平防水、屋面找平防水、铝合金窗安装;6#基础承台底以上主体结构及砖砌体内外墙批灰铝合金窗按1250元/m2计算,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依约组织工人、建材、施工机械等进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就零星项目施工另行签订四份承包协议,分别为:2016年3月10日签订《金威刺桐苑1-5#楼水电承包协议》,合同价款41万元;2016年4月8日签订《金威刺桐苑1#-5#楼结构补强和蜂窝麻面修补协议》,合同价款10万元;2016年4月19日签订《金威刺桐苑1#-5#楼斜屋面堵漏协议》,合同价款9.6万元;2016年6月14日签订《金威刺桐苑1#-5#楼屋脊梁施工和1#楼增加楼梯施工补充协议》,合同价款8万元。因恒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停工前已完成1#2#3#5#楼砌体、二次构建混凝土、模板、钢筋、室外脚手架,6#楼的基础以及1-4层结构的混凝土、模板、钢筋、室外脚手架等工作,另行签订承包协议也已全部施工完成,停工后***将已完工程交付给恒运公司、***。此后,***多次提出结算要求,恒运公司、***均置之不理,剩余工程款拖欠至今未予结算。***认为***、恒运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向***支付欠付工程款,金陵公司、中联公司分别作为项目的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承担连带责任,毕琼婷、毕承平、徐文建作为恒运公司的股东,根据注销时备案的投资人承诺书依法应向***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金陵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及第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本案属于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规定,泉州市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依法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颜智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季阳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