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泉州源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21民初717号之一
原告泉州源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源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5元,减半收取16753元,由原告泉州源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煌
书记员  吴亚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