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1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张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2257880G。
法定代表人:刘诗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码头路口海景假日酒店配套商店楼(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68640C。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桥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建桥公司申请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闽058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中联公司的相应银行账户。建桥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1]泉仲字395号(解)《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函》及财产保全撤回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审查经认为,建桥公司与中联公司经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已于2021年12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现建桥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闽058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9070××××5004账户银行存款35030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