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94号
申请人: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张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2257880G。
法定代表人:刘诗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幼红,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码头路口海景假日酒店配套商店楼(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68640C。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的[2021]泉仲字395号(保)《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及保全资料,申请人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的相应银行存款3503011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并于2021年10月13日预交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9070××××5004账户的银行存款35030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